综合验收结论(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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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2、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3、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4、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5、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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