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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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24条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特点:可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属于非流动资产;2、成本一次列入当期支出不再分期计提折旧。
5、扩展资料现行固定资产核算问题的根源在于,收付实现制下的收入与支出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6、一般来讲,收入和支出反映的是不同会计主体间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结果,收入是提供产品或服务后,等价交换原则下以货币为媒介的价值流入,而支出则是一个会计主体取得收入的同时;另一会计主体以货币为媒介的价值流出,即是某一会计主体获取产品或接受服务时对等的货币价值的流出,而在某一会计期间可与收入相配比的支出与一般支出概念是有区别的,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只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将一切非明确投资或负债导致的货币流入或流出记作收入或支出;同时又将按此办法核算的支出简单地与收入配比,混淆了收入与支出的概念的不同内涵,特别是没有区分即期支出与长期支出的概念,即是没有区分资本投资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7、导致单位盈余不均衡,甚至乱开支的现象。
8、购建固定资产时“借:经费(事业)支出贷:银行存款”的分录正好说明对支出概念的混淆,很难反映价值流转的真实情况,同时再补充作“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更让人废解,在实际核算时,很多单位除建筑物等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购建外,其他固定资产的购建只是“一支了之”;形成了大量的账外资产,这样处理也是受以上核算方法影响的。
9、另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债购建资产时,因缺乏完善的核算方法,许多公共设施的固定资产也只是进行报支性核算,如公路、桥梁及相关辅助设施等未列入政府有关部门账上。
1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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